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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义十三香纯天然官司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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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员工朱某以中国驰名商标———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外包装上标注“纯天然”为由,将销售十三香调味品的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告上法庭。年末岁尾,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判决被告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胜诉。

  今年10月22日,原告北京百行百佳文化传媒公司员工朱某在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以下简称小白羊超市)第一分店购物时,看见被告出售的“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明“纯天然”,于是就以29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产品。回家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是有机产品,因为只有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才能使用“纯天然”字样。依据《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纯天然”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诉至法院。请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款29元并增加赔偿29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赔偿在工商局调取材料的费用50元。

  被告小白羊超市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产品的经销者,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其无欺诈的故意。被告认为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并出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给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函。这份2005年7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签发的、国质检法函[2005]99号复函中明确指出,该案诉争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的标注,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交易安全应予保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对此原告无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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