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襄汾县工商局汾城所查处一无照经营烟酒副食、干菜等商品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调味品一案,当事人刘某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元。 当事人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有效期为2005年3月19日—2006年3月18日)至今,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烟酒副食、干菜、调昧品等商品经营活动。在其经营期间,购进并销售的乐陵市福庆调料加工厂生产的“枣花”牌十三香肉料王100袋(30克/袋),侵犯了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进价0.5元/袋,至查处对,共销售此种产品92袋,经营额9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味品包装、被侵权商品包装、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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