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香”将由商标注册人河南王守义集团独享。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对“十三香”商标异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十三香”是由河南王守义集团最先使用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1999年9月,河南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公司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山东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十三香”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将“十三香”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局受理审查后,驳回异议申请,该调味品厂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仍旧不服该裁定,于是将国家商评委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诉讼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十三香”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十三香”为调味品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终,法院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集团公司拥有“十三香”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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